國家法律法規及工程強制性條文都要求消防設施時刻處于完好狀態,沒有故障率,更無屏蔽率。
以下為各種條文原文:
《消防法》”第十六條 機關、團體、企業、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:
(一)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,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、消防安全操作規程,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;
(二)按照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、器材,設置消防安全標志,并定期組織檢驗、維修,確保完好有效;
(三)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,確保完好有效,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,存檔備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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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部令第61號《機關、團體、企業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》
“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,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。
第二十八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,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,并出具檢測報告,存檔備查。 ”
GB25201-2010《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》的4.1-4.6以及第8章“